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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大家比较生疏,《反垄断法》经过13年的立法进程,去年8月1日通过了,《反垄断法》针对管理的垄断行为涉及了三个内容:一个是企业之间联合搞协议,他们几个竞争者应该是竞争的关系,但他们坐在一起研究怎么提高产品价格、控制产品数量肯定是损害消费者的,这是《反垄断法》要管的垄断协议的这种现象;二是一些企业做得很大,由于他们的势力很强,所以他们在市场中可能会滥用他们的支配地位。比如很典型的捆绑销售,你不买我的东西,没有别的地方去买,我提价了以后也要去买;三是企业并购,在《反垄断法》是叫经营者集中,每一个企业都是经营者,经营者集中会扩大市场能力,也就是市场垄断力,扩大以后就有点像刚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样,滥用的话可能会削弱市场、排除竞争、获取垄断的利润。在世界上通行的做法就是这三种。还有我们《反垄断法》特殊的规定是禁止行政垄断,这是中国《反垄断法》的特色,我们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过渡的过程中不可避免会有行政垄断的现象存在,广大群众对此也深恶痛绝。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职能请大家看一下《反垄断法》的第九条,这里规定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它的功能就是组织、协调和指导,在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反垄断的执法分别由工商总局、发改委和商务部来执行的,为了协调执法,成立了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并不具体进行执法方面的操作。委员会的职能一共有五项:一是研究、拟定有关竞争政策;二是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发布评估报告;三是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因为反垄断机构是三个,所以要有机构进行协调;四是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五是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根据这些规定国务院成立了反垄断委员会,委员会工作规则现在也已经发布。
实际刚才我已经讲到了反垄断执法是由三家来执行,发展改革委是负责涉及价格的反垄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垄断协议,简单一句话就是涉及到价格垄断问题是由发改委管;工商总局是负责滥用市场地位以及禁止垄断协议的,是除了价格以外的东西。因为这两种垄断情况很大一部分是涉及价格的,还有其他,比如划分地域市场或者限制市场交易条件等等。商务部是负责经营者集中或者叫企业并购的。这三家的分工实际上在“国务院三定规定”中写得很清楚,不存在交叉的问题,但在实际执法中三家可能有一些共性或者需要协调、配合的问题。我想通过三家执法机构之间的磨合,也包括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协调和指导,应该不存在执法不便的问题。
我们也在研究。《反垄断法》颁布后,我们注意到第十条规定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依照反垄断法规定负责反垄断执法。但是总体讲《反垄断法》上规定的反垄断的执法,由于反垄断都是比较大的事务,基本上都是属于中央事权,但是《反垄断法》为什么这样规定呢?因为确实有些工作需要地方的配合,但是这个地方不能下到太基层,所以要授权到省、自治区、直辖市这一级,也就是说,通过授权把本应该属于中央的职权授权给省一级的政府代行,授权的方式可能也有多种,比如一次性授权,可能这一次就某一个案子,因为发生在某一个区域内就授权它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报上来;也可能是一个一般性的授权,比如关于行政垄断方面有些发生在县级或者市里,一般性的可能就授到省级以后在你的区域内如果出现这种情况会有一个一般性的处理原则。
各位网友可能注意到,今年8月1日《反垄断法》刚刚实施,网上就出现了这样的说法,就是《反垄断法》颁布后若干配套法规还没有颁布,会不会影响相关的执法,这里需要澄清一下,反垄断法经过这么多年的研究,实际上已经达到了可操作的程度,并不需要那么多的配套法规,只有经营者集中在立法上没有规定申报门槛,就是什么样的经营者集中,达到什么标准的经营者集中需要申报,并不是所有的都要申报。《反垄断法》开始实施时,国务院就颁布了《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这个规定颁布后,等于《反垄断法》的执法就没有障碍了,但是也并不等于以后不再搞一些配套的规定。据我了解,三个执法机构都在根据自己的执法经验,针对碰到的问题正在研究相应的配套规章或者办法,包括一些内部的工作流程,也包括指导企业如何去做的指南。
在《反垄断法》起草过程中,各界对《反垄断法》的有效遏制滥用行政权利的行为有较高的期望,希望通过《反垄断法》对具有公共职权管理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竞争的问题做出具体的规定,解决当前的行政垄断问题。为了表明国家对行政垄断的立场,在《反垄断法》第五章对此作出了专章的规定。《反垄断法》对此规定得这么详细也可以说超乎一些人的意料,我们不但要正视这个问题,也要解决这个问题,为了保证《反垄断法》关于行政垄断方面的规定得到落实,《反垄断法》同时规定行政机关和公共组织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如果滥用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大家会注意到《反垄断法》提到知识产权的问题由知识产权的法律去管,《反垄断法》是管滥用知识产权。所以从这个角度上讲,我们认为知识产权和任何民事权利一样都有使用范围的问题,如果超过这个范围就出现滥用了,包括有些会提到的知识产权滥用,有些东西包括欧盟以及我们都会陆续制定一些规定,《反垄断法》管的是滥用的问题,其实知识产权法也反对知识产权的滥用,而《反垄断法》绝对不会干预知识产权权利的正常行使,所以也请网友尽管放心。
第一《反垄断法》不反对也不禁止企业合法取得市场支配地位,而是反对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一种行为,有了市场支配地位,你又利用市场支配地位影响竞争,反对这种行为而不反对市场结构本身,你有市场支配地位甚至一家独大,《反垄断法》是不干预的。二是关于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为什么进行企业并购呢?企业并购之后肯定会做大,在这方面《反垄断法》也有很多规定,因为在这里《反垄断法》提到要有利于国内企业通过依法兼并做大做强,发展规模经济提高产业集中度,同时《反垄断法》也明确规定经营者可以通过公平竞争、自愿联合依法实施集中,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竞争力。虽然《反垄断法》大家认识不太深刻,但是《反垄断法》允许你依法扩大规模。
外贸中的垄断行为说起来就比较多了,包括刚才所说的垄断协议问题,也包括外贸领域中有可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问题,或者说外贸领域中的经营者集中问题。而实际上在《反垄断法》中,网民关注的可能是另外一个问题,因为在《反垄断法》上有一条规定,在第二章垄断协议中第15条规定,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合作中的正当利益,如果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这种情形,可以不适用于垄断协议,垄断协议原则上是反对的,但是如果是为了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这种情况下政府不去管,也就是鼓励企业在对外贸易中加强合作,中国的《反垄断法》是不去管的。
但是这里需要提醒网民注意的是,因为我们豁免了你在中国的行为,也就是几个人坐在一起商量出口价格的时候,中国的对外贸易法对你并不进行干预,这种情况过去也存在,但是出口国家的《反垄断法》给你豁免了,进口国家不会给你豁免。刚才讲到有几家中国维生素C企业在美国被控告实施垄断协议,这个后果是很严重的,有可能面临数额非常巨大的罚款,虽然中国的《反垄断法》不会追究,但是美国的《反垄断法》不会放过他,所以企业对这方面要加强认识,不要认为中国的《反垄断法》对他豁免了,他就可以不顾及进口国的法律。
这个问题问的人很多,不仅包括网友和中国的企业,也包括一些外国的企业也经常会来问,这里也需要澄清一下。《反垄断法》第12条对经营者有一个定义,什么叫经营者,大家也可以看到,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经营者当中本身并没有特指是中国的经营者还是外国的经营者,所以所有的经营者从事了《反垄断法》所规制的这些垄断行为,都要受到《反垄断法》的管辖,这是一视同仁的。
当然,我们也会注意到刚才所讲到的《反垄断法》第七条对于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依法保护其经营活动,这也像我刚才所说的,是《反垄断法》的宣誓行为,国家依法保护你的合法经营,从这个角度讲,国家保护任何经营者的依法经营权利。但是这里面同时表明了国家对于国有企业做大做强的期望和保护。不能在这里延伸出国有企业享受到《反垄断法》的特殊优惠或者例外待遇,因为《反垄断法》同时要求这些行业的经营者不得利用控制地位或专营地位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如果利用控制地位或者专营地位损害消费者的利益法律也会规制。
我们会对经济危机情况下如何有效执法的问题进行研究,但是,总体上讲,我们还是按照《反垄断法》所规定的内容,无论是在经济危机的情况下还是出现其他市场波动的情况下,不会改变《反垄断法》的总的执法目标,也就是说,无论任何情况下的并购不得影响市场竞争。但是,总的来讲,市场格局会发生一定的变化,总体讲我们审查并购的时候还是看你的并购是否对市场竞争进行了限制或排除。在经济危机情况下所产生的并购,我们审查时并不会特别从严或从宽。
也就是说原则上有一个门槛,达到这个门槛必须申报,不申报就要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还有一个就是你达不到这个门槛,但是你的集中在市场上影响竞争了,也要申报。比如有的企业规模很小,但是这个企业在市场中是老大或老二,他俩一合并肯定会排斥其他竞争者,对于这种集中我们鼓励申报,申报以后,得到批准了就可以放心地进行兼并重组。如果你没有申报的话,反垄断局有可能自行搜集证据,如果证据表明影响竞争了,那么这种集中就有可能面临法律方面的风险。所以企业自己对这方面要进行正确的判断,原则上达到门槛就要进行申报,但是特定情况下,即便低于门槛的企业如果在市场中影响比较大我们也鼓励来申报。
大家确实很关注,我们也可以理解,但是反垄断审查有它的特点,因为它和其它的行政许可或者审批并不完全一样。对此,我们也和国际同行有过一些交流,在整个审查过程中,绝大多数情况下审查机关所面对的是申报人,因为两个企业要合并,申报人到审查机关请求批准,审查机关立案的决定和同意的决定原则上只是通报给申报人,告诉你“可以”或者“不可以”,一般情况下不向社会公众进行通报。只有一种情况下进行通报,那就是申报了最后没有批准,或者我批了但是附加了限制性的条件。在这种特定情况下,不但要通知申报者还要向社会进行公告。
关于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果汁案,网上在不断披露一些信息,八、九月份就有人说商务部开始立案了或者没开始立案。在这里我可以告诉网民一些消息,实际上这个案子在今年九月份的时候可口可乐向商务部就提交了申报材料,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反垄断局审查后认为申报材料不合格。在九月份、十月份可口可乐先后提交了补充材料,最后一次补充材料是在11月19日,此后我们就没有要求它进一步提交补充材料。从另外一个角度讲,我们认为它最后一次补充材料后,整套申报材料已经达到了《反垄断法》规定的标准,对此我们也通知了申报人。
刚才这个问题我已经谈到了,在《反垄断法》生效前已经开始了企业并购的审查,那时候的审查是根据六部委发布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也就是外资并购国内企业,并没有包括所有的并购。另外,在那个规定里也设置了一个门槛,比现在《反垄断法》的门槛要低,显然门槛的高低和进入的客人是不一样的,门槛高了以后显然个矮的人进不来了,所以现在《反垄断法》所谓的步伐放缓,就是因为现在门槛更高了。比较而言,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的门槛在全球范围内也是属于相当高的,所以按照原来规定需要审查的,现在根据《反垄断法》不需要审查了。所以是说案件数现在减少了。
具体程序和步骤《反垄断法》讲得很清楚。程序上简而言之我们有三个阶段的审查:一是30天,递交的申请材料如果合格了,这时候就开始第一个阶段的审查,也叫初步审查,绝大多数案件在第一个阶段30天的初步审查中就了断了,从过去的经验一直到《反垄断法》的实施经验来看,80%或者更高数量的案件在第一阶段就完成了,有些申报的案件因为数额比较大,可能影响到竞争,这时候会在30天内的任何一天通知他你可能要进入下一阶段的审查,也就是第二阶段的审查,第二阶段的审查期限是90天,这样一共就120天,如果这90天还不能完成,还有可能需要进入第三阶段。绝大多数现在是在第一阶段完成的,极少部分是在第二阶段完成的,非常个别的案件可能需要在第三阶段完成。
刚才讲了《反垄断法》规定了3+1的行为,这是的“1”指的就是行政垄断,我想请这位网友自己衡量一下是属于哪种情况,因为并不都是行政垄断,有一些是属于自然垄断,比如在企业发展过程中需要凭借特定的设施使别人很难进入某个基础网络当中,有的人把这种自然垄断的情况和行政垄断的情况往往混为一谈,这个问题就比较复杂了。所以我建议这位网友对这些情况也可以跟我们进行咨询和沟通,通过其他场合或者其他人了解一下具体的情况。
这个题目太大了,一个是完善我们的机构、加强我们的协调,不断推进相关配套规定的出台,增强全民的竞争意识或者反垄断的意识。在反垄断执法的过程中我们也碰到一个问题,就是很多人对《反垄断法》了解不够,实际上他所提出的问题并不是《反垄断法》所要管的,有些是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要管的,比如在超市中遇到一些问题并不属于《反垄断法》的范畴,而应当由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规制。应该说,在我们国家缺乏反垄断意识,而不像国外,上至总裁、CEO下至新入门的员工都要有一个《反垄断法》的手册,你在任何场合都不能和竞争对手之间谈论价格,一屋子人都在谈价格你听到以后要马上跑出去。所以我们也要加强反垄断法的意识。